诈骗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6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4日09:17:49律师文集331阅读模式
摘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

1. 兰某诈骗案(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兰某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诈骗罪。

【结果】

对兰某不起诉。

2. 张某、李某、凌某诈骗案(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李某、凌某3人在经营活动中夸大宣传,与客户之间沟通不善,在出现纠纷后处理不当,但上述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结果】

对张某、李某、凌某不起诉。

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

1. 张某甲诈骗案(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19]7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甲与罗某、张某乙(未到案)等人如何预谋,各自起的作用不明,主观故意不明;部分钱款用于公司业务,大部分钱款去向和用途不清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甲具有非法占有钱款的主观目的。

【结果】

对张某甲不起诉。

三、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戴某诈骗案(邛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戴某系蒋某团队的一名技术人员,其在2019年4月8日来到片区办理相关业务,并在片区仅涉及一起诈骗事实,即诈骗被害人陈某乙的财物,但对于该笔犯罪金额的认定,戴某陈述金额为4000元,被害人陈述为10000元,且无其他书证或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故根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不宜具体认定金额,未达到诈骗罪5000元的立案标准。

【结果】

对戴某不起诉。

2. 许某诈骗案(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5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虽然许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许某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不能排除许某为了帮助被害人一方、通过违法方式找相关人员帮忙的可能性,并且被害人一方处分财物是基于自己本来的认识,并不是因为许某的行为而导致陷入错误认识。

因此许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逻辑结构和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结果】

对许某不起诉。

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 彭某、李某诈骗案(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彭某、李某已客观上虽有利用虚假购房协议,多领补偿款28.79万元的事实,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存疑。认定彭某、李某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一诈骗罪构罪要件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和得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彭某、李某不起诉。

2. 郑某甲诈骗案(穗增检诉刑不诉[2019]1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目前证据难以认定郑某甲具有与同案人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结果】

对郑某甲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丁某诈骗案(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丁某在网络平台发布真实的出售货物的信息,但是在与被害人私聊的过程中产生诈骗的犯意,收取被害人4000元货款不发货,属于针对特定人员的一般诈骗行为,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丁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未遂等情节。

1. 伍某诈骗案(宁检诉刑不诉[2020]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伍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伍某不起诉。

2. 张某诈骗案(湘蓝检刑不诉[2020]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好。

【结果】

对张某不起诉。

3. 胡某诈骗案(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2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胡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

【结果】

对胡某不起诉。

4. 黄某诈骗案(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6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黄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未遂)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是从犯、犯罪未遂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结果】

对黄某不起诉。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24日09:17:49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1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