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695份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判决书508份,占比73.09%;裁定书187份,占比26.91%。
广东省有121例,占比18.01%;浙江省有82例,占比12.2%;河南省有66例,占比9.82%;湖南省有60例,占比8.93%;辽宁省44例,江苏省41例,福建省40例,山东省34例,江西省24例,上海市21例。
基层法院468例,占比69.64%;中级人民法院200例,占比29.76%;高级人民法院4例,占比0.6%。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497例,占比71.51%;二审有198例,占比28.49%。
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最慢九个月。
附加刑487例,占比49.19%;并处罚金484例,占比48.89%;定罪免刑1例,占比0.1%。
典型案例
案例1. 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份开始,张某某经人介绍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负责运输香烟的工作。2020年9月20日凌晨,民警在仓库查获芙蓉W(硬)47050条、黄鹤L(软蓝)199条、玉X(软)350条、中H(软)150条、云Y(软珍品)248条、利M(新版)1550条,共计香烟49547条和激光打码机1台,另抓获同案人张小虾等。
经检验核查,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2259850元。
【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张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另有未遂情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2. 龙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始,龙某某明知“阿某”等人销售假冒香烟,仍受雇提供搬运帮助。2021年3月22日,龙某某联系同案人冯某(已判决)运输30件假烟到某停车场附近,冯某被现场查获。2021年3月23日3时许,民警在冯某驾驶的面包车上查获假冒香烟30件,合计1500条;10时许,民警在加工厂查获假冒香烟共计16个品种,合计16982条、1350小盒。
经鉴定,上述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532807.62元。
【法院观点】
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销售假冒香烟,仍提供搬运等帮助,涉案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龙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龙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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