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高利转贷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51份
高利转贷罪的判决书36份,占比70.59%;裁定书15份,占比29.41%。
湖南省有6例,占比25%;浙江省有4例,占比25%;河北省有3例,吉林省有3例,辽宁省3例,江西省3例,贵州省3例,甘肃省3例,内蒙古自治区3例,安徽省2例。
基层人民法院35例,占比72.92%;中级人民法院12例,占比25%;高级人民法院1例,占比2.08%。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38例,占比74.51%;二审有13例,占比25.49%。
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最慢一年。
附加刑32例,占比46.38%;并处罚金32例,占比46.37%,定罪免刑1例,占比1.45%。
典型案例
案例1. 韦某某高利转贷案【案号:(2021)桂0321刑初74号】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韦某某以“种植砂糖橘”为由,从银行获得贷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8.625%,后以2%的月利率将该贷款资金转借给黄某。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日,韦某某共收取黄某利息280000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86645.83元,非法获利193354.17元。2018年4月11日,韦某某以“护理果树”为由,从银行获得贷款40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8.36%,后以1.5%-2%的月利率将其中的350000元转借给黄某。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11月22日,韦某某共收取黄某利息113750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42914.67元,非法获利70835.33元。
【法院观点】
韦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
【判决结果】
韦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
案例2. 刘某某高利转贷案【(2021)甘1102刑初132号】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1日,刘某某以进购皮鞋为由向银行贷款100万元,2016年4月1日,刘某某通过马某的银行卡将该100万银行贷款中的70万元以每月3分的利息转贷给康某。2016年5月6日,刘某某再次给康某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扣除当月利息4.5万元后实际出借给康某75.5万元,同时,刘某某又借给康某现金20万元,双方约定该20万元现金借款无利息。2017年3月15日、2018年3月14日,刘某某将康某分别转账的100万元向银行归还后以进购皮鞋为由又从该行贷出后转贷给康某。
2016年5月4日至2019年3月12日,刘某某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共计199,930.82元。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12日,康某通过岳某、景某等账户向刘某某还款2,709,000.00元。综上,刘某某向康某高利转贷70万元,获取的非法所得为351,915.00元。
【法院观点】
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351,9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判决结果】
刘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6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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