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陈维崧律师 2020年11月20日11:07:46律师文集186阅读模式

一、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二、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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