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张三受李四(已死亡)指使,以务工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2003年4月4日生)骗至某市,后由李四以殴打、恐吓的方式迫使王某某在某市宾馆等地实施卖淫活动,由张三负责接送和看管王某某。同年8月17日,王某某通过嫖客报案,张三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右腕背创伤、胸背部、右腰部皮下出血,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应依法惩处。
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什么是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强迫卖淫罪怎么判刑?
1、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粤2071刑初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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