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5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4日14:24:09律师文集428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没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事实。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18]28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方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方某不起诉。

2. 詹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周检公刑不诉[2020]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詹某主观上不明知其销售的“大耳朵羊”系MD口蹄疫疫区的走私羊,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詹某不起诉。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冼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海检公一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冼某实施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冼某不起诉。

2. 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15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王某不起诉。

三、具有自首情节。

1. 吴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海检公一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有自首情节。

【结果】

对吴某不起诉。

四、具有从犯、坦白情节。

1. 韩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威检公诉刑不诉[2019]85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韩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韩某不起诉。

2. 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盱检刑二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张某不起诉。

五、具有未遂情节。

1. 吕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15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吕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所销售的病猪是其饲养的患病的猪,数量只有1头且交易未遂,情节较轻,且其认罪认罚。

【结果】

对吕某不起诉。

2. 余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衢柯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结果】

对余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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