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8月12日15:11:18律师文集492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29份

 

2021年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大数据报告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判决书15份,占比71.43%;裁定书6份,占比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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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有7例,占比35%;山东省有3例,占比15%;北京市有2例,辽宁省有1例,安徽省1例,江西省1例,湖北省1例,湖南省1例,四川省1例,贵州省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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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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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2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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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14例,占比50%;并处罚金14例,占比50%。

 

典型案例

案例1. 刘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案号:(2021)鲁0302刑初88号】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某公司为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淄博申请贷款进行设备抵押,刘某在对被抵押的设备进行评估时,虚高设备评估值,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使某公司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1180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造成1160万元贷款本金损失。

【法院观点】

刘某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刘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2. 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案号:(2021)沪0101刑初424号】

【案情简介】

2012年下半年,时任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某所”)合伙人、国际业务五部负责人的唐某,经香港XX集团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上海公司”)总经理丁某1推荐承接上市公司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浙江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A公司”)的审计业务。2013年1月27日,浙江A公司、上海A股份公司委托立某所对浙江A公司进行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唐某作为项目合伙人领导其下属组成的德美审计项目组对浙江A公司及浙江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德兴公司”、湖州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C公司”)进行加总审计。

唐某明知浙江A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不全、调整依据不足,指使其项目组成员对账外款项、废料收入等方面财务数据进行违反审计准则的审计调整,指使未参与该项目的朱某1(另案处理)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并于2013年6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第150XX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由唐某、朱某1签字。

案发后,经公安局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150881号审计报告审定数据导致收购时实际净资产虚增114042920.34元,虚增比例117.57%,虚增净利润47195855.73元,虚增比例为284.74%;立某发表错误审计意见,应当发表否定意见;立某未按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程序,且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未保持应有执业谨慎。

【法院观点】

唐某作为承担会计、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判决结果】

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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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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