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29份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判决书15份,占比71.43%;裁定书6份,占比28.57%。
上海市有7例,占比35%;山东省有3例,占比15%;北京市有2例,辽宁省有1例,安徽省1例,江西省1例,湖北省1例,湖南省1例,四川省1例,贵州省1例。
基层人民法院20例。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21例。
附加刑14例,占比50%;并处罚金14例,占比50%。
典型案例
案例1. 刘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案号:(2021)鲁0302刑初88号】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某公司为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淄博申请贷款进行设备抵押,刘某在对被抵押的设备进行评估时,虚高设备评估值,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使某公司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1180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造成1160万元贷款本金损失。
【法院观点】
刘某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刘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2. 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案号:(2021)沪0101刑初424号】
【案情简介】
2012年下半年,时任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某所”)合伙人、国际业务五部负责人的唐某,经香港XX集团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上海公司”)总经理丁某1推荐承接上市公司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浙江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A公司”)的审计业务。2013年1月27日,浙江A公司、上海A股份公司委托立某所对浙江A公司进行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唐某作为项目合伙人领导其下属组成的德美审计项目组对浙江A公司及浙江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德兴公司”、湖州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C公司”)进行加总审计。
唐某明知浙江A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不全、调整依据不足,指使其项目组成员对账外款项、废料收入等方面财务数据进行违反审计准则的审计调整,指使未参与该项目的朱某1(另案处理)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并于2013年6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第150XX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由唐某、朱某1签字。
案发后,经公安局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150881号审计报告审定数据导致收购时实际净资产虚增114042920.34元,虚增比例117.57%,虚增净利润47195855.73元,虚增比例为284.74%;立某发表错误审计意见,应当发表否定意见;立某未按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程序,且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未保持应有执业谨慎。
【法院观点】
唐某作为承担会计、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判决结果】
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