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起,张三为非法获利,在网络上销售名为“微信聊天记录查看器”的手机APP程序。
经鉴定,该程序存在对手机系统中存储、传输的数据进行未授权的获取、删除等行为,属于破坏性程序。
经统计,张三先后向多名购买者提供上述破坏性程序,违法获利共计人民币9300元。
【法院观点】
张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什么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2、提供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实施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5、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形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111刑初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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