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8月16日15:26:14律师文集618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1006份

 

2021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大数据报告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883份,占比87.77%;裁定书123份,占比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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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大数据报告

   山东省有159例,占比16.46%;江苏省有61例,占比6.32%;广东省有60例,占比6.21%;安徽省有60例,占比6.21%;浙江省49例,陕西省49例,河北省44例,河南省41例,辽宁省39例,湖北省3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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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839例,占比86.85%;中级人民法院127例,占比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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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879例,占比87.38%;二审有127例,占比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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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最慢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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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7例,占比36.84%;并处罚金7例,占比36.84%;定罪免刑2例,占比10.53%。

 

典型案例

案例1. 劳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2021)粤0112刑初520号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劳某某接受老板蒋某的工作安排到工地进行卸泥作业。21时许,劳某某明知倒车灯灯光性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达到工地,在施工工地无灯光照明的情况下,卸泥倒车时,因疏忽大意碰撞车身后右侧未穿反光衣的工地安全员被害人潘某,并碾压致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系因交通车辆碾压造成颅脑及胸腹腔多脏器损毁死亡。经鉴定,重型自卸货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该车右前位灯和倒车灯电源线路均无电压导致未能点亮)。

案发后,劳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观点】

劳某某驾驶车辆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害人潘某所在的公司工地未尽安全义务,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酌情对劳某某从轻处罚。3.劳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劳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2. 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2021)粤0111刑初3600号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周某某驾驶灯光性能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灯光性能不合格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转弯行驶时,遇陈某由南往北步行至此,因周某某未能安全、文明驾驶,在向右转弯时未能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引发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侧碰撞并碾压陈某,致使陈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陈某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经认定,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案发后周某某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主动垫付被害人的丧葬费用,并自愿在保险赔偿外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XX万元,被害人家属向周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法院观点】

周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周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判决结果】

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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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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