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怎么判刑?

陈维崧律师 2020年6月21日10:41:58律师文集202阅读模式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开始至2015年,同案人谭某、敖某(已判决)注册成立了A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幌子,以个人或公司名义,以2%至9%的月息,发放高利贷给资金周转困难的不特定被害人。同时,有目的地发展同案人万某、朱某等人(均已判决),对无法归还高额债务的被害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追讨债务,或者逼迫债务人将高利贷利息包含在内重新写成借据,并借此侵吞被害人的房产、公司以及其他财产,逐步形成了以谭某、敖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张三于2008年4月至9月,以及2011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在A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做账工作,李四于2011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在A公司从事出纳工作。

张三、李四在明知谭某及敖某在经营A公司的过程中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为A公司进行债务催收、现金结算、财务管理以及资金走账等行为。

【法院观点】

张三、李四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同案人谭某、敖某以A公司为幌子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期间实施了多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李四作为A公司的长期员工,且担负公司重要的出纳工作,对公司资金往来、收入及支出等情况是清楚的,对公司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是清楚的。李四还负责发放暴力催收人员的业务提成。李四主观上对A公司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行为是明知的,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决结果】

1、张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李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怎么判刑?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积极参加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其他参加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1刑终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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