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底至2018年,张三、李四、王五、赵六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境内外相互勾结、分工协作,向中国公民周某等人出售身份信息虚假的MD联邦共和国护照,还组织他们多次从边境通过便道出入境或者持身份信息虚假的MD护照出入境。
张三至少向19人出售MD护照,组织其中12人多次偷渡;李四参与向11人出售MD护照,组织其中9人多次偷渡;王五参与向7人出售MD护照,组织其中2人多次偷渡;赵六参与向9人出售MD护照,组织其中8人多次偷渡。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参与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均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观点】
张三伙同李四、王五、赵六等人,出售出入境证件数量均为5份以上,均系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参与共同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张三还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四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1、张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李四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王五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赵六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积极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的行为。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刑?
(一)判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沪01刑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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