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张三和同案人(另案处理)伙同其他村民陆续去到某花场门口聚集,并用电动车、摩托车围堵该门口,进入某公司内部,威胁、阻止工人生产。
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去到上述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召集镇政府、村委、村经济社社长等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劝告聚集的张三及其他村民理性“维权”、离开现场。特警增援现场,要求现场聚集的村民离开,现场村民开始在马路上聚集,导致向车道堵塞,造成约3000辆汽车受阻。
张三在民警对现场村民进行劝导时,带头与执勤民警进行对抗,辱骂阻挠执勤民警,向执勤民勤投掷石块,并带头拦截行驶中的车辆,堵塞道路。经鉴定,民警左胸部挫擦伤、右手背划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张三及同案人的上述行为,造成某公司连续两日无法生产。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其他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中张三积极参加,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判刑?
1、对首要分子,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114刑初2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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