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4日,张三伙同李四等他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去到地铁站附近冒充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由同案人李四身着警察制服携带对讲机,张三和其他同案人着便装冒充便衣警察,假借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名义查扣被害人的摩托车,并开走了摩托车。
张三及同案人在将被害人的摩托车转移至案发地附近后,由于没有钥匙无法开走摩托车,便将该车留在了案发地附近。
经鉴定,被害人甲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950元,被害人乙的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720元。
2019年10月,张三被民警抓获。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招摇撞骗罪?
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四、招摇撞骗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粤0103刑初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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