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经营“服务社”门市,工商登记为某劳保用品店。
2019年3月,张三购进带有警用标识的服装及物品后在该店内出售。2019年6月,民警在该店内查获带有警用标识的夏执勤服238件、作训帽136件、夏裤180件、大檐帽15个、作训服48套、多功能防寒服7件、春秋执勤服6套、水壶3个、催泪器30件、手电6个、腰带51个、伸缩棍28件、盾牌2个、防暴叉1个、作训鞋3双,并于当日扣押。
经鉴定,侦查机关扣押的上述带有警用标识的夏执勤服、作训帽、单裤、春秋执勤服、腰带可视为制式警服;伸缩棍、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防暴盾牌、警用便携式不锈钢叉可视为警用械具。
【法院观点】
张三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械,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什么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怎么判刑?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豫0503刑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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