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9月,A公司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申请贷款700万元,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和送销货单,聘请张三对该公司用作抵押物的十一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
张三在未详细调查落实的情况下将进价260万元的设备评估为3741.39万元,并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评估报告书,在审核贷款发放过程中对A公司用作抵押物的十一台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误判,致使该信用社发放的700万元贷款无法正常收回,最终形成不良贷款,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什么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怎么判刑?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豫1328刑初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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