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于2012年1月,在担任某镇人民政府镇长、某镇财经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某镇政府全面工作以及主管镇财政所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领导直接管理责任,从未主持开展财务活动情况分析,从未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务清查盘点,没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财政业务监督管理制度,使某镇财政管理漏洞频出,致使巨额财政资金被原会计李四贪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7,455,170,23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其中,因张三未认真审核相关报账材料,在缺少支付附件的付款凭证上签名,使李四得以通过虚构项目支出等方式套取公款4,352,266.56元人民币。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领导直接管理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张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法定的自首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二、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0113刑初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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