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至5月初,杨某在A公司任职出纳员期间,利用管理A公司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的职务便利,通过转账方式多次挪用A公司资金共计123045.04元用于归还私人债务。同年5月8日,因被该司发现后杨某归还款项5万元。至今总计73045.04元尚未归还。
2017年9月至10月,杨某在B公司任职出纳期间,利用管理B公司银行账户的职务便利,通过转账方式多次挪用B公司资金共计2005998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杨某向该司归还款项共计1710100元,至今总计295898元尚未归还。
【法院观点】
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判决结果】
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挪用资金罪怎么判刑?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113刑初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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