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一)贪污罪(略)
(二)受贿罪(略)
(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略)
(四)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从2002年开始,张三作为B公司等公司的实际主管领导。
张三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其胞弟李四控制的A公司介入B公司等国企与货源厂家之间的采油原料器材交易环节,使得其胞弟李四控制的A公司等赚取巨额交易利润,造成国有企业经营利润的重大损失。
经司法会计鉴定,张三安排其胞弟李四控制的A公司等通过介入中间贸易环节,共计获利29,487,600.98元。
【法院观点】
张三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获利人民币29,536,743.17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万元。
二、什么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珠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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