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广东人,2015年11月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本市白云区某路段,趁途径该处的李某某不备,抢得李某某内有人民币100余元等物的手提包1个。
(二)同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本市白云区某路段,趁途径该处的杨某某不备,抢得杨某某内人民币800余元,OPPO移动电话机1台的手提包1个。经鉴定,上述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767元。
(三)同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本市白云区某路段,趁途径该处的黎某某不备,抢得黎某某内有人民币300余元,红米移动电话机1台的手提包1个。经鉴定,上述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482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苏某某多次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苏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苏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王炎香律师出庭为苏某某辩护。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苏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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