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王炎香律师经办的许某杰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1904万)判缓刑

陈维崧律师 2026年6月24日17:11:39成功案例7阅读模式

 

案情回顾:

被告人:肖某港,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豪,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腾,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杰,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炎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耸,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古某,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孝,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认定: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

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许某杰作为肖某港走私团伙雇佣的人员,通过在档口提供银行卡收支、取现货款及打包收货、送货及联系客户销售对账的方式协助走私进口酒,该时间段内,许某杰以协助方式参与肖某港等人走私进口的奔富牌葡萄酒货值金额人民币6000629.576元,经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19040797.94元。

二、洗钱罪

许某杰涉嫌协助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人民币现金并兑换为澳门币用于向水客支付走私进口酒担保费、带货费,实现跨境向澳门走私档口转移资金货款的洗钱金额人民币共计5998600元。

检方观点:

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6月13日期间,许某杰受肖某港雇请,参与走私进境奔富牌葡萄酒一批,货值合计人民币6000629.576元,经广州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040797.94元。

许某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辩护策略及结果:

王炎香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许某杰,全面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炎香律师及时到检察院阅取全部案卷材料。

走私进境奔富牌葡萄酒,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040797.94元,属“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洗钱金额为人民币5998600元,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后,王炎香律师发现一个关键突破口:案发期间,许某杰一直在另一家公司正常领取工资,表明其在该公司持续任职。王炎香律师随即指导家属调取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书证,并整理该公司每月向许某杰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一并提交给承办检察官。

同时,王炎香律师与检察官就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沟通,论证许某杰不构成洗钱罪。此外,王炎香律师还充分阐述了许某杰的家庭特殊情况,以及其积极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王炎香律师的辩护意见,在量刑建议中明确建议适用缓刑。

王炎香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在看似不利的案情中精准发现关键辩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与检察机关实现有效沟通,将辩护效果前置化,在法定刑较重的情况下,成功推动缓刑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在法院阶段,王炎香律师为许某杰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出庭为许某杰辩护。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许某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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