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肖某港,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豪,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维崧,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腾,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杰,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耸,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古某,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孝,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202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13日被逮捕。
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认定: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
2021年年初至2024年8月期间,以肖某港、许某豪、肖某腾为首的走私酒团伙,与澳门酒商合谋,将境外订购的澳大利亚产奔富牌葡萄酒通过“水客蚂蚁搬家”方式从珠澳口岸走私入境。肖某港在珠海租用两个档口并交给许某豪、肖某腾分别管理一个档口。肖某港负责两个档口全面经营,许某豪、肖某腾负责珠海档口日常管理,重点在接收水客通过人身携带从澳门酒商档口走私进口至珠海档口的酒向水客支付担保费和水费,联系林某彬、林某等境内客户销售对账,通过自驾车或者物流公司向境内客户配送走私货物,根据收货及销售情况记账、对账。团伙中,肖某港是发起人并与入资人员许某豪对两个走私档口获利五五分红,肖某港在分红50%基础上分红30%给入资人员肖某腾。
二、洗钱罪
2022年初至2024年8月期间,肖某港团伙在走私进口酒的活动中,使用肖某港、许某豪、肖某腾、许某杰、肖某耸、肖某孝等人名下银行卡收取走私酒的销售货款并提取现金,提取的走私现金货款由肖某港、许某豪、肖某腾、许某杰等人在珠海拱北地下商场兑换为澳门币后用于珠海档口向水客支付走私进口酒担保费、带货费的违法犯罪活动,实现跨境向澳门走私档口转移资金货款。肖某港、许某豪、肖某腾为首的走私犯罪团伙使用个人银行卡账号并指使许某杰、肖某耸、肖某孝等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其将财产转换为人民币现金并兑换为澳门币用于向水客支付走私进口酒担保费、带货费,实现跨境向澳门走私档口转移资金货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洗钱罪。
2021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以肖某港、许某豪、肖某腾为首团伙,其中许某豪涉嫌参与走私进口的奔富牌葡萄酒金额合计人民币21176104.21元,经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63659806.74元。涉嫌利用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人民币现金并兑换为澳门币用于向水客支付走私进口酒担保费、带货费,实现跨境向澳门走私档口转移资金货款的洗钱金额人民币共计43228190元。
检方观点:
2021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港与国内酒商合谋,将境外订购的澳大利亚奔富牌葡萄酒通过澳门宝来等店铺,以“水客蚂蚁搬家”方式从澳门走私入境。肖某港雇请了许某豪、肖某腾、许某杰、肖某耸、肖某孝、古某、王某、吴某等人在拱北口岸附近租用档口收货、理货后销售、配送给陈某、林某(均另案处理)等国内酒商牟利。
2021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许某豪受肖某港雇请,参与走私进境奔富牌葡萄酒一批,货值合计人民币21176104.21元,经广州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3659806.74元。
2021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许某豪协助肖某港利用多人资金账户,将犯罪所得转换为人民币现金并兑换为澳门元,共计人民币43228190元。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许某豪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当广州海关佛山辑私分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将本案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维崧律师到检察院调阅了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走私进境奔富牌葡萄酒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3659806.74元,属于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洗钱人民币43228190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维崧律师在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后,精准锁定核心辩护方向:许某豪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组织、策划者,而是受雇于肖某港,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许某豪受肖某港雇请,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走私普通货物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洗钱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陈维崧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定性及多次与经办检察官的及时有效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促成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许某豪从犯地位的认定,大幅降低法定刑幅度。在法院阶段,陈维崧律师为许某豪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出庭为许某豪辩护。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许某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
1.起诉意见书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起诉书





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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