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罗某,男,初中文化,2022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罗某指使张某等人(另案处理)携带枪支、砍刀等凶器,由张某驾驶罗某出资购买专门用于作案的面包车,截停李某所搭乘的小车后,持刀、枪等对李某进行砍、斩,致李某受伤后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刀砍伤致失血性休克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罗某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检方观点:
被告人罗某组织、指使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与罗某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并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本律师团队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多方寻找对被告人罗某有利的证据,为本案被告人罗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出庭为罗某辩护。
最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通过本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为罗某争取到无期徒刑的判决,相较于此前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极大限度地降低了刑罚,维护了罗某的合法权益。
附:刑事判决书
一、罗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通过本律师团队的努力,罗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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