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351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书164份,占比46.72%;裁定书187份,占比53.28%。
上海市有88例,占比25.14%;北京市有67例,占比19.14%;辽宁省有43例,占比12.29%;山东省有39例,占比11.14%;湖南省27例,河南省14例,吉林省12例,陕西省11例,浙江省8例,黑龙江省7例。
基层法院256例,占比73.14%;中级人民法院93例,占比26.57%;高级人民法院1例,占比0.29%。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257例,占比73.22%;二审有94例,占比26.78%。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到三个月,有的长达九个月。
附加刑131例,占比82.91%;犯罪认定及主刑27例,占比17.09%。
典型案例
案例1. 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号:(2022)沪0106刑初493号】
【案情简介】
林某,原系某公司业务员,公司于2015年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谢某(已另案处理)。
林某于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以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到期还本付息为诱,吸引客户与公司签订借款投资合同,以此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经审计,其任职期间参与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余万元,均未兑付。
【法院观点】
林某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号:(2021)粤0605刑初2922号】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至12月,王某声称自己炒股技术好、能赚钱、名下有多套房产、矿山、基金等产业物业且有资格申请中签新股,口头承诺投资可保本并获6%-40%高额返利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期间,周某等21名被害人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通过主动结识、朋友介绍认识、通过饭局间接途径或口口相传的方式认识王某,后分别多次以现金、微信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王某投资。王某利用投资款项进行炒股、经营店铺等,不定期给周某等21人不同程度返还一小部分利益,由于经营失利,大部分投资款项未能归还投资人。
截至案发,结合司法审计报告、当事人报案陈述及王某确认金额统计,林某某共吸收21名投资参与人投资金额7034043.64元,共返利2426740.08元,造成投资者损失4607303.56元。
【法院观点】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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