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法信案例库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审判年份:2022
6、案件数量:176份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判决书150份,占比85.23%;裁定书26份,占比14.77%。
上海市有73例,广东省有28例,浙江省有13例,北京市有9例,福建省9例,山东省7例,广西壮族自治区7例,海南省7例。
基层法院8例,占比4.57%;中级人民法院162例,占比92.57%;高级人民法院5例。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171例,占比97.16%;二审有5例,占比2.84%。
一审裁判结果中,其中有期徒刑57例,缓刑41例, 无期徒刑1例。
二审裁判结果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例。
典型案例
案例1. 张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2022)粤06刑初15号
【案情简介】
张三经营某汽车音响店,从事销售和改装汽车音响的业务。 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张三向境外卖家订购汽车音响后,要求卖家将汽车音响的发票价格调低后随货发出,并要求货代公司按照货物随附发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清关手续。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张三以上述低报价格的方法走私进口汽车音响共计31票,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76784.37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张三处缴获走私进口音响98个。张三已退缴30000元。
【法院观点】
张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普通货物入境以牟取利益,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76784.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税款及预缴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案例2. 李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2022)粤06刑初58号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李四受高某 (另案处理)等人的委托,利用A公司跨境电商平台伪造货物订单、支付单,通过B公司将本应以个人行邮方式报关进口的化妆品等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向海关申报进口。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李四通过上述方式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942036.54元(以下币种相同)。
2021年4月,李四受高某等人的委托,利用A公司跨境电商平台伪造货物订单、支付单,以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将本应以个人行邮方式报关进口的猫粮等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向海关申报进口。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李四通过上述方式偷逃税款共计31699.26元。
【法院观点】
李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委托,以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李四在走私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李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李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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