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开设赌场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484份
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458份,占比94.63%;裁定书26份,占比5.37%。
湖南省有99例,占比20.58%;浙江省有78例,占比16.22%;江西省有60例,占比12.47%;上海市有54例,占比11.23%;湖北省52例,陕西省26例,安徽省21例,河南省13例,辽宁省12例,广东省11例。
基层法院481例,占比100%。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484例,占比100%。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三个月。
附加刑449例,占比49.94%;犯罪认定及主刑450例,占比50.06%。
典型案例
案例1. 李某某开设赌场案【(2023)粤0604刑初15号】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李某某租赁了商铺用于开设“电玩城”。同年2月7日,李某某伙同梁某(已判刑)等人在“电玩城”内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李某某是“电玩城”的负责人,负责管理赌场所有事务。
经核算,2022年2月12日至3月13日该赌场收取赌客充值的赌资共计人民币530万余元。
【法院观点】
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设施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判决结果】
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2. 夏某某开设赌场案【(2022)粤0309刑初481号】
【案情简介】
2021年初,夏某某开设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案人张某(已判决)负责该赌场内负责发放筹码、管理水钱以及安排荷手、服务员工作事宜;同案人肖某 (已判决)负责望风、接赌客;同案人龙某、黄某(均已判决)为该赌场的荷手。该赌场每一把以筹码的形式抽取的百分之五的水钱统一交由张某,而后张某再将水钱转账给夏某某。赌客从张某处领取筹码,每一种颜色的筹码代表定额的人民币数额,本案赌博的筹码分三种,红色代表10000点,蓝色代表1000点,白色100点,每一点代表1元人民币。
2021年1月24日,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在赌客贾某身上被缴获筹码价值为129300元,赌客肖某某身上被缴获的筹码价值为259100元,赌客陆某身上被缴获的筹码价值为400600元,赌客陈某身上被缴获筹码价值为86500元,赌客王某身上被缴获筹码价值为242200元,赌客屈某身上被缴获筹码价值为243600元,筹码总价值为1361300元。当场将张某、肖某某、龙某、黄某抓获归案。
【法院观点】
夏某某开设赌博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判决结果】
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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