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了消除甲公司客户到公司要求退费对甲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利用乙公司、丙公司作为经营平台,谎称可以为客户代办“社保补缴”业务,指使甲公司职员以办理“社保补缴”的名义继续诱导李某等13名被害人与乙公司或丙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协议》,骗取上述被害人向乙公司或丙公司支付“社保补缴费用”首付款共计692640元。
2022年7月,被害人先后报警。同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案中,被告单位甲公司并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亦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然甲公司与部分被害人签订协议后,被告人林某曾与他人商谈有关合作事项,但双方并未就合作事项签订协议;案发前,甲公司亦未成功办理一例社会保险费补缴事项。甲公司明知自身并无办理社会保险费用补缴事项的能力,且未落实代办社保补缴合作渠道的情况下,即在互联网平台上投放广告,宣称其可以快速办理社会保险费用补缴事项,并通过各种营销活动,诱导被害人与甲公司等公司签订协议,致使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协议,并支付“社保补缴费”首付款,属于合同诈骗的行为。被告人林某作为被告单位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对被告单位甲公司判处罚金时,对其个人依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为了避免被害人找上门,林某又另成立乙公司和丙公司继续诱骗其他被害人,应认定其个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要警惕“代办社保一次性补缴手续”等骗局,如果有相关业务需求,应提前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等咨询服务,通过正规渠道办理。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黄埔法院
通讯员 | 张佳敏
责 编 | 张雅慧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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