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干部培训处
作者:高卫萍
责任编辑:孟文娟、张巧雨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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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高发、典型罪名,此类犯罪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冲击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更扰乱了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司法实践中,偷逃应缴税额是走私普通货物类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界定、量刑轻重的划分,故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税款计核是全案审理的关键环节与核心难点所在。然而,税款计核专业性强、环节复杂、争议点多,任一环节出现偏差或疏漏,都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裁判尺度失衡失准。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坚持实质审查理念,严守证据裁判规则,厘清计税价格、税则归类、税率适用、计核程序等关键环节,做到事实清楚、数额精准、罚当其罪。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走私普通货物类案件的税款计核问题,分享一些办案心得。
筑牢计税事实基础
一、坚持以真实成交价格为优先认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即买方为购买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款总额,这是计税价格认定的核心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将真实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审查的第一标准,通过全面梳理、细致核查在案证据,构建完整的闭合证据链,以此还原货物的真实交易价格。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境外采购真实合同、形式发票与实际交易发票的差异,境外汇款流水与境内资金回流的记录,行为人与交易相对方的微信、邮件、Whatsapp等沟通聊天记录,走私团伙内部的账册凭证、转账汇款等交易明细、货物物流货运单据、仓储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货物的实际交易价格。
二、严格规范计税价格的费用计入与扣除规范
《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针对应当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范围作了明确且细致的界定,这是计税价格认定的重要规则,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常见焦点。根据相关规定,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经纪费、包装费,以及与货物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向卖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等,与货物进口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一并计入计税价格;而货物进口后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维修费、境内销售服务费,即与货物通关环节无关的费用,以及买方为自己利益从事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计入计税价格。
针对上述费用是否计入计税基数的问题,需要坚持逐项审查、依法界定原则,结合在案证据和交易实际,对每一项争议费用进行逐一审查,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计入范围,对应当计入的费用不遗漏、不简化,确保计税基数的完整性;对不应当计入的费用不添加、不扩大,防止虚增计税价格,从而确保计税基数的合法合规、准确无误。
三、依法审查估价方法的适用顺位与适用的合理性
如前所述,实际成交价格是计税价格认定的第一标准,但司法实践中,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并不能完全查清。在此情况下,《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明确了其他几种估价办法,包括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海关需按照上述五种估价方法的法定顺位依次采用,不能随意突破。
在司法审查时,一方面要对估价适用的顺位进行审查,防止随意跳步适用、规避法定估价方法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要审查选取的价格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如是否为同一时期、同一贸易水平,是否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价格调整的依据和幅度是否合理,是否考虑货物的规格、品质、交易条件等差异因素。对采用合理方法估价的案件,要严格审查价格采集的同期性、同类性,估价依据的资料、数据是否可靠等,确保计税价格的认定客观可信、有迹可循。
四、准确认定实际走私货物数量
走私货物的数量对税款计核相当重要,货物数量认定错误,必然导致税款计核失准。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类案件中,应结合海关报关单据、货物物流运输记录、仓储凭证、销售记录、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货物扣押清单等证据,综合认定实际走私货物的数量,对存在多次走私行为的,应当逐笔核查、累计计算。
紧抓计核关键变量
一、税则归类审查:坚守法定与客观标准
税则归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法定规范,根据货物的物理属性、成分含量、结构特征、功能用途、生产加工工艺等客观特征,将货物归入对应的税则号列,从而确定货物适用的税率。实践中,部分商品因归类不同,适用税率差距较大,直接影响偷逃税款的计算。面对税则归类问题,需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破解专业壁垒,确保税则归类的准确性。
(一)以法定归类依据为根本,摒弃主观经验判断
税则归类的依据是《进出口税则》及配套的注释规范,在审查时要根据上述法定依据,结合在案证据所证明的货物客观特征,判断海关的归类结论是否正确。对货物的功能、用途,要结合货物的实际使用场景、交易约定、产品特性等证据进行认定;对货物的成分、含量,应结合专业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资料等进行审查,不仅依赖办案经验以及单方面供述直接作出判断,确保海关给出的归类结论与货物的客观特征相匹配,与法律规范相契合。
(二)破解专业壁垒,借助专业力量提升审查能力
在面对疑难复杂的归类争议时,主动借助专业力量,破解专业壁垒。通过书面咨询海关专业归类部门、调取海关归类预裁定文件、聘请商品归类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以帮助全面了解货物归类的判断标准和专业依据,对海关出具的归类结论进行专业检验,不盲目作出认定,也不轻易否定专业结论,确保归类的准确性。
(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妥善处理归类争议
对存在两种以上合法、合理的解释,税则归类存在争议无法形成唯一结论的,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按照较低税率对应的税则号列计核税款。同时,要严格区分归类认识偏差与走私故意,对于因行业惯例、海关政策理解差异、归类技术复杂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归类分歧,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走私故意,仅是对税则归类存在错误认识的,不应认定为走私犯罪;而行为人企图通过伪报品名、掩盖商品真实特征、虚假标注货物用途等方式,刻意逃避高税率征管,主观上具有明确走私故意的,应当依照货物的实际归类计核偷逃税款。
税率适用的核心在于确定正确的税率适用时点和税率适用类型,不同的税率类型(如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不同的适用时点,直接影响偷逃税额的计算结果。法官在税率适用审查环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行为时原则
偷逃税款的产生节点,一般以行为人具体实施走私行为之日作为基础,有时也会以货物实际通关并逃避海关税收征管之日作为基准。法官在办案中不应以货物查获时间、案件立案时间、审理时间替代上述时点,以确保税率适用与走私行为的实施时间相对应。
(二)精准适用税率类型
我国进出口税则根据贸易类型、货物原产地等因素,设置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不同税率类型,不同税率类型的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法定要求。要结合货物原产地、贸易方式、行为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因素,精准适用税率类型。
对行为人辩解主张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应当严格审查原产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伪报贸易方式、利用保税物流、跨境电商等特殊贸易渠道走私的案件,应当按照货物的真实属性与真实贸易类型使用税率,不应按照虚假申报的贸易类型计税,确保税率适用不跑偏、不错位。
确保定案证据合法有效
一、严格审查核定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海关税款计核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是核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的前提。在审查时重点核查以下几点内容:
其一,计核机构和计核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计核机构是否为海关法定的税款计核部门,计核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从业资历。
其二,计核过程是否符合法定规程。海关计核流程是否符合《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等规章的规定,计核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是否规范。
对于计核主体不适格、程序严重违法且可能影响计核结论公正的核定证明书,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全面审查核定文书的形式规范性
形式规范是核定结论内容完整、依据明确的外在体现,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要逐一核对核定证明书的形式要件,审查文书是否加盖海关公章、计核人员的签名是否齐全;文书载明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偷逃税款等核心要素是否完整、清晰,是否与在案证据相对应;文书载明的计核依据、计核方法、计算公式是否明确,是否引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海关规章。对文书缺失公章、计核人员未签名、核心要素不全、内容相互矛盾的,应要求海关予以补充完善、作出合理解释。
三、深入开展实质内容的证据核对
实质审查是税款计核司法审查的核心,应将核定证明书的内容与在案证据进行逐一比对、全面核查,确保计核结论有充分的证据支撑。重点核查计税价格的来源是否有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证据印证,货物数量是否与物流、仓储、扣押记录一致,税则归类是否有法定依据和货物客观特征佐证,税率适用时点是否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对应,计算公式是否正确、税额计算结果是否无误。对核定结论与客观证据存在冲突、数据矛盾无法排除、计核依据缺失、计算存在明显错误的,依法不予采信,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海关补充核定、重新核定,或者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司法认定,确保税款计核的每一个数据、每一项结论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严格区分主从犯,确定个人参与税额
当前,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多为团伙化、链条化作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分子的分工、地位和作用存在明显差异。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按照主从犯的认定标准,结合犯罪分子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准确区分主从犯。对组织、领导、决策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数额认定偷逃税额;对仅从事劳务等辅助性、次要性的从犯,依照其实际参与的数额认定偷逃税额,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把握从宽情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对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补缴偷逃税额、缴纳罚金、积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应充分体现从宽政策;对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被告人,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适用缓刑,做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三、从严惩处严重走私犯罪,彰显刑罚震慑力
对长期从事走私犯罪、组织化程度高、涉案税额特别巨大的走私团伙,对走私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职业走私人员,采用隐蔽手段、智能化手段对抗海关监管、逃避刑事侦查的犯罪分子,以及多次实施走私犯罪、屡教不改的累犯等,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高发态势,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高卫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获评国家版权局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主审刑事案件获评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AIPPI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等奖项。多次参与上海法学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类重点、报批课题并获奖。撰写的多篇论文、案例分析刊登于《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刊物。参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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