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服务”
(一)比较对象错误之辩
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进行比较。
辩护策略:审查指控材料是否将权利人的实际经营商品与行为人商品进行对比。
(二)商品名称不同之辩
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辩护策略:逐项对比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寻找差异点。
(三)服务名称不同之辩
服务名称不同时,需同时满足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相关公众一般认为系同种服务。
辩护策略:重点审查服务方式(线上 vs. 线下)、服务场所(特定区域 vs. 不特定场所)等方面是否存在实质差异。
二、不属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辩护策略:比对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从构图、颜色、字体、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方面寻找差异,论证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存在可识别的差异,足以让相关公众区分来源,不构成“基本无差别”。
三、仅提供一般性服务(如普通物流、通用场地租赁)且无证据证明明知对方从事侵权犯罪
辩护策略:论证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王炎香律师,只办刑事案件,擅长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办理电商售假、线下仓储制假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覆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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