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对单位行贿案(曲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案情简介】
樊某某,因涉嫌犯有对单位行贿罪,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26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5月17日,樊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借用工程公司建筑企业资质,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区三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公司未参与实际管理的情况下,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樊某某分4次给予工程公司管理费297500元。
2010年11月10日,樊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借用工程公司建筑企业资质,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家园1号、2号楼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公司未参与实际管理情况下,2014年1月14日,樊某某给予工程公司管理费50000元。
上述两笔共计347500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本案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严格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但是法律仅为这种违法行为配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属于行政法规规制的范畴,尚不被刑事法律所调整。有偿借用建筑资质的行为应属行政法规规制的范畴,尚不被刑事法律所调整,且本案下游犯罪单位收取樊某某管理费的工程公司涉嫌单位受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于2017年9月19日被县人民法院以其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的行为属行政法规制范畴,不被刑事法律所调整为由,判决无罪。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刑事原则,樊某某借用资质的行为也属于应当受行政法规制的范畴,不被刑事法律所调整,应当不认为刑事犯罪。
【结果】
对樊某某不起诉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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