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上“不明知”——无售假故意
二、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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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 -
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系同种商品。
三、涉案标识与注册商标不属于“相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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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注册商标字体、字母大小写或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的; -
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字母、数字间距,与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的; -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
在注册商标上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商标权存在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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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已过期且未续展; -
注册商标已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
商标权归属存在争议,权利人主体不适格。
五、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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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
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
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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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且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且无其他严重情节; -
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货值不足15万元; -
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合计不足15万元。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七、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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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但书”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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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 -
违法所得微薄,未造成实际损害; -
社会危害性极小; -
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综合全案情节可作不起诉处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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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卷宗,发现证据漏洞; -
积极调查取证,收集合法来源、价格合理等反证; -
申请鉴定或对既有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 -
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处理。
王炎香律师,只办刑事案件,擅长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办理电商售假、线下仓储制假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覆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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