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8大无罪要点全梳理

陈维崧律师 2026年8月3日15:37:37律师文集8阅读模式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俗称“卖假货”),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最为常见的罪名之一。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强,该罪的刑事追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然而,“销售假货不一定构成犯罪” ——这是许多当事人乃至部分律师容易忽视的重要认知。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隐藏在细节之中。
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梳理了该罪8大无罪辩护情形。

一、主观上“不明知”——无售假故意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若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常见的“不明知”情形:
        1. 合法进货且尽到审查义务
       行为人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持有合法的进货合同、发票、授权文件,且进货价格在合理区间内,无“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异常情形,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2. 无辨别能力且无主观恶意
      行为人系初次经营、无售假前科,因认知水平有限,无法辨别商品真伪,且系被上游供货方欺骗。
       3. 无“明知”的法定推定情形
       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以下可推定“明知”的情形: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覆盖;
    (2)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
    (3)曾因售假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商品;
    (4)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销售;
    (5)被查处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或提供虚假证明;
    (6)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核心辩护思路:举证证明进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已尽审查义务,打破“明知”的推定。

二、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

根据相关规定,“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标准包括:
  1. 行为人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
  2. 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系同种商品。
辩护要点:若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同一种商品”,从而不构成本罪。

三、涉案标识与注册商标不属于“相同商标”

“相同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不构成“相同商标”的情形:
  1. 改变注册商标字体、字母大小写或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的;
  2. 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字母、数字间距,与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的;
  3.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 在注册商标上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辩护要点:若涉案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则不认定为“相同商标”,不构成本罪。

四、商标权存在权利瑕疵

若涉案商标存在以下情形,则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不构成本罪:
  1. 注册商标已过期且未续展;
  2. 注册商标已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3. 商标权归属存在争议,权利人主体不适格。
辩护要点:审查权利人商标注册证的有效性、续展情况、权利状态,若商标权本身存在瑕疵,则指控失去权利基础。

五、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2.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3. 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4. 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
辩护要点:
  1. 实际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且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且无其他严重情节;
  2. 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货值不足15万元;
  3. 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合计不足15万元。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在以下情形中,可能因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1.无法证明“明知”
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不明知”的合理怀疑。
        2.无法证明“假冒”
涉案商品未经鉴定,或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瑕疵(鉴定主体不适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样本与涉案商品无同一性等)。
        3.销售金额无法区分
无法区分正品与假冒商品的销售金额。
        4.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七、超过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追诉时效分别为五年和十五年。
辩护要点:审查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与立案时间是否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但书”出罪

《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适用情形:
  1. 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
  2. 违法所得微薄,未造成实际损害;
  3. 社会危害性极小;
  4. 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综合全案情节可作不起诉处理。
实务提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常通过相对不起诉的方式实现出罪处理,而非直接在法院审判阶段认定无罪。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是更为现实的辩护目标。

结语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无罪辩护,核心在于紧扣犯罪构成要件,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数额、权利基础、证据链条五个维度逐一突破。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注重以下工作:
  1. 全面审查卷宗,发现证据漏洞;
  2. 积极调查取证,收集合法来源、价格合理等反证;
  3. 申请鉴定或对既有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
  4. 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处理。
声明:本文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而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
 

王炎香律师,只办刑事案件,擅长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办理电商售假、线下仓储制假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覆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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