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9月16日17:32:20律师文集56阅读模式

1.凌某甲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裁判要旨

  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对于被告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如果未与走私人事前通谋,则不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2.孙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裁判要旨

  刑法第151条第3款所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是指除刑法条文中具体列举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制毒物品、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所有货物、物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对外经贸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决定并公布。对于违反国家检验检疫及海关相关法规和规定,逃避监管,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犯罪中共同预谋,寻找和查看货源、出资购货、安排付款等过程中分工详细、联系紧密、配合密切,非法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走私入境,且对货物成功走私入境均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3.王某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裁判要旨

  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来源于境外动物疫情流行国家或者地区内的、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并予以屠宰、销售,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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