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对于被告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如果未与走私人事前通谋,则不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
刑法第151条第3款所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是指除刑法条文中具体列举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制毒物品、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所有货物、物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对外经贸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决定并公布。对于违反国家检验检疫及海关相关法规和规定,逃避监管,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犯罪中共同预谋,寻找和查看货源、出资购货、安排付款等过程中分工详细、联系紧密、配合密切,非法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走私入境,且对货物成功走私入境均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裁判要旨
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来源于境外动物疫情流行国家或者地区内的、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并予以屠宰、销售,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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