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某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
对于首要分子立功情节把握标准。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一正在进行毒品运输的马仔高某抓获并查获毒品。法院认定其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同时,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张某某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了19个涉及毒品犯罪人员的电话及微信号码线索,相关的侦查工作并没有因为一审审结而间断,至张某某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还确认了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某的检举,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593克的事实。张某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运毒马仔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但系特殊的毒品犯罪首要分子协助抓捕马仔的情况,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轻处罚。
2.鲍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是能否适用死刑的前提。本案认定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满十八周岁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不应当适用死刑。即使被告人未上诉,对案件也应全面审查,对其依法不适用死刑。
3.邱某清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
毒品犯罪中,单纯地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4.魏某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
立功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功的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二是在时间上具有特定性,立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行为;三是立功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四是立功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即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且该有益性应当是突出的,而不是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均能达到构成立功的程度。概言之,立功主要表现为协助查获案件、抓获犯罪人、阻止他人犯罪,但并不限于查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阻止他人犯罪,而是包括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关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认定,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从行为性质上看,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二是从行为的程度上看,是“突出表现”,而不是一般的表现。虽然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前四种立功情形,但只要是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就可以认定为《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五种立功情形。
5.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张某某走私毒品、强奸案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利用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他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精神药品的使用等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构成强奸罪,依法数罪并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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