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进口、销售“假药”“劣药”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陈维崧律师 2396文章 0评论 2024年12月9日10:59:01律师文集577阅读模式 1.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假药”“劣药”,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 2.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 相关文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裁判规则!(2025.6.25更新) 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普通财务人员,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www.chenweisong.com/4491.htm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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