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进口、销售“假药”“劣药”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陈维崧律师 2898文章 0评论 2024年12月9日10:59:01律师文集884阅读模式 1.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假药”“劣药”,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 2.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 相关文章 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犯罪的界限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无罪)!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www.chenweisong.com/4491.htm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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