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性质的认定:
1.证明行为不构成走私:例如,货物并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2.证明行为不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例如,行为人并不知道货物需要申报。
二、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1.质疑证据的合法性:例如,搜查、扣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质疑证据的充分性:例如,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三、税款数额的认定:
1.质疑税款数额的计算:例如,是否存在计算错误或不合理的估价。
2.证明税款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例如,税款数额较小,不构成“情节严重”。
四、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1.证明行为人没有走私的故意: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货物不需要申报。
2.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例如,行为人受他人欺骗或误导。
五、情节轻微:
1.证明行为情节轻微:例如,货物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
2.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税款。
六、其他辩护理由:
1.行为人有重大疾病或家庭困难,初犯、偶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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