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席某平强奸案
——订婚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刑事 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 订婚事实 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平与被害人吴某某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约定订婚彩礼人民币18.8万元(而种下同)。5月1日,席某平家人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并于当日通过婚介机构人员向女方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席某平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吴某某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吴某某家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平。饭后,席某平和吴某某一同来到席某平位于山西省阳高县某小区的家中,二人在室内休息至当日17时许,席某平向吴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因吴某某不愿在婚前发生性关系而遭拒绝。席某平不顾吴某某反抗,将吴某某衣服脱掉,强行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其间,吴某某一只手被席某平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平,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扯下。事后,吴某某即跑到卫生间冲中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平控制吴某某手机并将吴某某反锁于屋内,自行下楼取车。席某平返回后,吴某某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在席某平取水灭火时,吴某某趁机跑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救,被席某平追至13层抓住吴某某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席某平家所在楼层)后,吴某某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平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应吴某某再次要求,席某平开车送吴某某回家。途中,吴某某向其母亲电话哭诉其被席某平强暴。
吴某某的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平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平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席某平一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席某平一方未予回应。5月2日晚,吴某某与其母亲拨打电话报警称吴某某被席某平强奸。5月4日16时许,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被席某平强奸。案发后,吴某某已将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但席某平一方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
公安机关受案后,于5月4日对吴某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吴某某手腕、双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经电话通知,席某平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现场提取的米上的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吴某某、席某平的基因分型;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席某平的血样基因型相同。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晋02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席某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平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晋02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因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但被告人席某平的母亲作为辩护人之一,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被害人隐私权,故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平与被害人吴某某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约定订婚彩礼人民币18.8万元(而种下同)。5月1日,席某平家人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并于当日通过婚介机构人员向女方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席某平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吴某某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吴某某家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平。饭后,席某平和吴某某一同来到席某平位于山西省阳高县某小区的家中,二人在室内休息至当日17时许,席某平向吴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因吴某某不愿在婚前发生性关系而遭拒绝。席某平不顾吴某某反抗,将吴某某衣服脱掉,强行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其间,吴某某一只手被席某平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平,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扯下。事后,吴某某即跑到卫生间冲中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平控制吴某某手机并将吴某某反锁于屋内,自行下楼取车。席某平返回后,吴某某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在席某平取水灭火时,吴某某趁机跑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救,被席某平追至13层抓住吴某某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席某平家所在楼层)后,吴某某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平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应吴某某再次要求,席某平开车送吴某某回家。途中,吴某某向其母亲电话哭诉其被席某平强暴。
吴某某的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平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平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席某平一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席某平一方未予回应。5月2日晚,吴某某与其母亲拨打电话报警称吴某某被席某平强奸。5月4日16时许,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被席某平强奸。案发后,吴某某已将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但席某平一方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
公安机关受案后,于5月4日对吴某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吴某某手腕、双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经电话通知,席某平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现场提取的米上的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吴某某、席某平的基因分型;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席某平的血样基因型相同。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晋02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席某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平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晋02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因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但被告人席某平的母亲作为辩护人之一,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被害人隐私权,故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1.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审判程序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或者给予其他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
一审: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2023)晋02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1日)
二审: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2刑终15号刑事裁定(2025年4月10日)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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