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刑事案件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刑事申诉,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至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诉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诉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再审决定书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经审查,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超出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接收申诉人提交的材料不代表立案审查。如未接到立案审查通知,即表明未予立案。
(二)申诉材料邮寄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邮政编码:100062。如需实地查询请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52。
第二巡回法庭: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镇大街99号南京法治园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东路1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50047。
第五巡回法庭: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611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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