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廖某,男,汉族,湖南人,2017年11月1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0日被逮捕。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廖某伙同李某等人在本市罗湖区某大厦某房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具体分工如下:被告人廖某签订翻新手机场地的租房合同、支付部分租金、采购二手手机用于翻新,李某负责日常管理、翻新手机销售的往来账目和资金流转。2017年7月31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某房内将正在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的李某等人当场抓获,并从现场缴获涉案手机108台。缴获的涉案手机均系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该部分商品价值为人民币208146元。另在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后同李某等人共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金额达人民币177207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廖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廖某系主犯。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廖某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廖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多方寻找被告人廖某系从犯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廖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廖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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