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如何认定?

陈维崧律师 2025年2月4日15:47:31律师文集8阅读模式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2月4日15:47:31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5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