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疫苗公司业务员行贿被判刑

陈维崧律师 2021年5月21日16:33:04律师文集5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仁某公司是一家经营销售药品和二类疫苗的公司,实际投资人、管理人是郑某,法人代表是郑某的妻子何某,何某是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从2012年11月份开始至2016年4月期间,主要经营二类疫苗生意,主要销售水痘疫苗、流感等疫苗产品到有接种任务的医院、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一称为医院)。

2012年下半年,仁某公司开始经营销售疫苗后,为了拓展市场、提升疫苗销量和及时回收货款,搞好与相关医院、卫生院院长和负责采购疫苗的防保科(防保组、计免科、儿童保健科)科长(组长、负责人,以下统一称为防保科科长)的关系,被告人郑某决定安排公司总体按照各医院疫苗采购货款回款额的5%计提费用用于公关相关医院的防保科科长,即按照各医院货款回款额的5%计提费用业务推广费给公司业务员潘某、李某、谢某、骆某,由业务员专门负责用于公关向其公司采购疫苗的医院防保科科长。

2012年至2016年期间,潘某、李某、谢某、骆某从仁某公司领取业务推广费后,按照仁某公司的安排,先后分别多次送给各自负责片区医院的防保科科长(含其他相关人员),共计送给龙某等45名防保科科长疫苗回扣款227.3858万元人民币。2014年至2015年,郑某亲自在2014年、2015年的中秋节、春节期间先后四次送给某医院院长陈某汉好处费共计5万元。以上,由郑某、潘某、李某、谢某、骆某分别代表仁某公司送给陈某、龙某等46名医院国家工作人员疫苗回扣款(好处费)共计232.3858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广东仁某药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作为该单位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潘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骆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由被告人郑某决定并由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潘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骆某分别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被告单位广东仁某药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郑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骆某的行为妨害了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结果】

一、被告单位广东仁某药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谢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潘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骆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号:(2018)粤0802刑初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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