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康某于2016年入职XX药业有限公司,期间任公司供应链管理部主管;2022年至2025年间,调任科X药业有限公司(XX药业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期间任公司供应链管理部供应链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起始物料、化学试剂和研发、质量耗材的采购,协助采购总监管理采购部门。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康某所在的供应链管理部与供应商上海XX化工有限公司的陈某、北京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刘某某、天津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朱某某、山东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娄某某对接物料等原材料采购。康某与上述供应商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收取供应商好处费人民币346488元,收取好处费后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法院观点】
被告人康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结果】
被告人康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号:(2026)赣0702刑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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