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捕决定的2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6年6月10日11:23:38律师文集5阅读模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捕决定:

(一)仅有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四)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五)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

(七)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八)其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不捕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情节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我是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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