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卖了16万假烟,为什么法院判他无罪?

陈维崧律师 2026年4月10日15:01:26律师文集31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真实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无罪案例,案号:2018)粤03刑终974号。

【案情简介】

便利店老板张三,在其店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

被查获店内假烟393条,按市场中间价计算为6.7万元;

张三本人承认此前已卖出约16万元假烟。

一审法院判有罪,

二审法院却改判:无罪!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自己都承认卖了16万,怎么会无罪?

二审法院为什么会改判?

一、为什么已销售的16万元未被认定?

——仅有口供,证据不足

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定罪。

本案中:

1. 无假烟来源证据(谁供货?怎么联系?)

2.无销售去向证据(卖给谁?何时卖?)

3.无交易客观证据(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物流单据?)

仅有大概16的口供,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不予认定。

二、为什么未销售部分(6.7万)也不构成犯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起刑点是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

现场查获部分经鉴定仅为6.7万元,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律师视角解读

1.证据意识至关重要:

刑事指控不仅看说了什么,更要看能证明什么。孤证不能定案

2.金额计算方式影响巨大:

在假冒商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售价时,通常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这对是否构罪常起决定性作用。

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

当指控事实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应依法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王炎香律师,只办刑事案件,擅长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办理电商售假、线下仓储制假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覆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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