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无罪案例,案号:(2018)粤03刑终974号。
【案情简介】
便利店老板张三,在其店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
被查获店内假烟393条,按市场中间价计算为6.7万元;
张三本人承认此前已卖出约16万元假烟。
一审法院判有罪,
二审法院却改判:无罪!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自己都承认卖了16万,怎么会无罪?
二审法院为什么会改判?
一、为什么已销售的16万元未被认定?
——仅有口供,证据不足
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定罪。
本案中:
1. 无假烟来源证据(谁供货?怎么联系?)
2.无销售去向证据(卖给谁?何时卖?)
3.无交易客观证据(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物流单据?)
仅有“大概16万”的口供,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不予认定。
二、为什么未销售部分(6.7万)也不构成犯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起刑点是“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
现场查获部分经鉴定仅为6.7万元,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律师视角解读
1.证据意识至关重要:
刑事指控不仅看“说了什么”,更要看“能证明什么”。孤证不能定案。
2.金额计算方式影响巨大:
在假冒商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售价时,通常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这对是否构罪常起决定性作用。
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
当指控事实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应依法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王炎香律师,只办刑事案件,擅长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办理电商售假、线下仓储制假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覆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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