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拉某某行贿案(兴检刑不诉〔2023〕5号)
【案情简介】
2018年春节期间,拉某某在无承揽工程资质的情况下,为以后在工程承揽上得到时任某局异地搬迁住房项目负责人梁某某的帮助,借拜年之机,在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哈达包裹5万元现金放在梁某某家中,后梁某某发现后及时联系拉某某,并该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了该笔钱。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且属犯罪未遂情形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拉某某不起诉。
2.夏某某行贿案(兴检刑不诉〔2023〕6号 )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份左右,夏某某在无承揽工程资质的情况下,请求时任某副局长梁某某给其安排一些工程,梁某某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安排砂石道路及人畜饮水改造的项目负责人王某某给其部分工程,为表示感谢,同年10月份左右,夏某某在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夏某某不起诉。
3.赵某某行贿案(格检刑不诉〔2023〕65号)
【案情简介】
2019年,赵某某为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给予某主任代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20年,代某某通过透露项目信息、指定邀标等方式,帮助赵某某为指定的公司中标市附属工程。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结果】
对赵某某不起诉。
4.王某某行贿案(格检刑不诉〔2023〕63号)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间,某主任代某某在未履行询比、会议、备案等相关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将幼儿园室外工程等9个非必须招标监理项目指定给王某某承接。
期间,代某某以借款为由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至案发之日未归还。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索贿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结果】
对王某某不起诉。
5.包某某行贿案(格检刑不诉〔2023〕64号)
【案情简介】
2019年,某主任代某某在未履行询比、会议、备案等相关完备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将工程指定给包某某承接。项目完工后,包某某为答谢代某某,给予代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结果】
对包某某不起诉。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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