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作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6年7月13日11:40:16律师文集5阅读模式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 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 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该款规定作出不起诉 决定,不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符合下列程序规定:

(一)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依法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 规定处理;

(四)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和回归社会的具体需求等设置附带条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在三日以内 依法送达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制作笔录附卷;

(五)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其接受矫治和教育;

(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没有应当提起公诉的法定情形,考验期满后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作出不 起诉决定,并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七)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 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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