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张三和李四(已因本案被判刑)相约采伐“某香”树销售并平分赃款。
2014年10月13日上午,张三和李四到某公园内小水库旁的山上采伐“某香”树,二人先在上述山上的一处用砍刀砍伐“某香”树若干株,并将砍倒的“某香”树干锯成若干小块后放置在各自的背包内。同日14时许,张三和李四在上述山上的另一处采伐一棵“某香”树时,公园管理中心管理人员赶到现场抓获李四,并缴获被采伐的“某香”树干2.9千克和木片1.9千克及作案工具,张三则借机逃匿。
经鉴定,被采伐的树干和木块具备瑞香科沉香属的木材特征,为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19年10月,公安人员抓获张三。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张三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什么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304刑初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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