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余某,原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4月期间,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余某同李某等人合谋后,利用1亿元借款,通过循环转帐,虚构已由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支付384,528,450元股改业绩承诺款的事实,并由A公司在履行股改业绩承诺款的公告、2011年半年报及年报中进行披露,虚增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30%以上。
此后,为掩盖上述股改业绩承诺款未实际履行的虚假事实,余某等人于2011年12月,通过1000万元循环转帐,虚构以A公司名义使用股改业绩承诺款购买面额37张面额共计3.47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并在2011年年报中进行披露。余某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虚构将相关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票据置换等交易,虚增银行存款、资产及营业收入和利润,并在A公司的2012年至2013年的半年报、年报、2014年的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2011年4月,余某等人虚构B公司已代付股改业绩承诺款384,528,450元的事实,并在临时报告、半年报中披露。后为掩盖上述虚假事实,利用1000万元循环转帐,虚构购买37张承兑汇票的事实,并在2011年年报中披露;2012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虚构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票据置换和支付预估款等交易,根据相关置换来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记帐,制作A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致使2012年至2014年半年报、年报不属实。
【法院观点】
A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余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判决结果】
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何认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怎么判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粤04刑初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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