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工作比如望风、发牌、拉客,是否都构成开设赌场罪?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1日17:56:49律师文集227阅读模式
摘要

一、在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人员,一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在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人员,一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为赌场拉客、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等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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