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他们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二)

陈维崧律师 2019年6月12日09:01:17律师文集226阅读模式
摘要

   上一篇文章介绍了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初步分析哪些行为不构成本罪,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为什么这些行为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上一篇文章介绍了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初步分析哪些行为不构成本罪,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为什么这些行为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李某生、陈某德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案号:(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冼某晓、蔡某生、张某丹分别受施某富的指使,先是在香港,为汽车换装新轮胎,汽车入境后又换装旧轮胎返回香港,如此反复走私轮胎进境。上述中,二审法院认定该三人有帮助走私的行为,但彼此之间也没有共谋,且缺乏证明各自走私偷逃税款的具体数额,故改判三人无罪。

无罪理由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数额犯,构成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外,还要求自然人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或单位偷逃税额二十万元以上。而本案,虽然有证据证明四人有参与到走私犯罪中,但缺乏证据证明该三人的具体偷逃税额,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三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刘某走私废物案

案号:(2017)陕01刑初155号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共进口人发31票,前30票人发均经西安海关查验后加盖“验讫”章后放行,最后一票,海关查验后送检验认定为废人发。法院审查认为,原30票的人发经海关检验后放行,已经被销售,已无法查明是否同为废人发,被告基于海关行为而深信自己不属于走私行为,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故被告无罪。

无罪理由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只是一个从事物流行业的人员,其本身对于物品的具体分类是不清楚的。案发前,海关对他前30次进口的人发进行了查验,并放行,海关是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海关先前行为足以让刘某相信自己进口的人发是合法的。刘某并非故意以伪报品名、税号形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废人发,其不具有走私故意,不构成犯罪。

三、麦某平走私大米案

案号:(2017)粤07刑初10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麦某平系某粮食加工厂负责人。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麦某平以639.43646万元多次从谢某处购买谢某收购的由他人从越南走私进入中国的大米合计1489.26吨用于出售。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某平在他人向直接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后,再向该他人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的行为,被告人麦某平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无罪理由分析:本案被告人既没有实施直接走私行为,其行为也不符合法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其客观行为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该罪。

四、许某广、许某甲走私旧金属案

案号:(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2号

基本案情: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佛山市南海广某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甲公司”) 收到通过秦某甲团伙走私进口的废紫铜、废黄铜、黄铜水箱、废铝等金属类货物共计24212857公斤。被告人许某甲从2009年底开始到广某甲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接收进口货物费用清单传真件、核对国内收货情况和制作进口货物收取代理费统计表格,并协助被告人许某广在国内销售货物。法院进一步审查发现,虽许某甲负责广某甲公司货物的具体交接工作,但没有证据证明许某甲明知这些货物属于走私货物,也难以证明许某甲实施了其他走私的客观行为,故许某甲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无罪理由分析:许某甲只是作为公司普通员工,正常履行公司交代的工作任务,虽然他的正常履职行为可能构成帮助公司走私的行为,但在没有证据证明许某甲明知是走私货物的情况下,许某甲缺乏走私的故意,许某甲与广某甲公司不构成共犯,许某甲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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