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对合同诈骗罪的辩护经验,本团队在2018年曾撰写《邹某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一案评析》,文章以团队经办的邹某合同诈骗不成立一案为例,介绍了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经验。虽然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更喜欢律师作无罪辩护,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很低,因此,一味选择无罪辩护不一定有利于当事人,有时候,选择轻罪辩护,也可以取得显著的辩护效果。
案例引入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吴某侵占案,案号:(2016)冀0229刑初120号。案情如下:2013年以来,被告人吴某与宋某经营某市的货运生意。被告人吴某负责接收货物,宋某负责发放货物并收取货款。在2013年7月至2014年初,被告人吴某将宋某收回的货款4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消费,造成110余户商户货款至今未能偿还。
争议焦点
本案中,对吴某行为的定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货站因交通肇事亏空为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吴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吴某不构成犯罪,即使定性为犯罪,也是侵占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吴某涉案金额40余万,如果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其量刑可想而知。而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将被告人的罪名改为量刑更轻的侵占罪,就能对吴某的量刑产生极大的帮助。
案件难点及评析
从公诉机关与辩护人的分歧可以看到,当侵占罪的行为人以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返还财物时,侵占罪的行为表现中包含了欺诈方式,此时,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让人难以区分。
我们认为,此时,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即取得财物是欺骗的结果;而侵占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并非欺骗的结果,行为人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取得财物,行为人采用欺诈行为是为了使对方放弃请求返还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回到本案,被告吴某是依据合同代为收取保管货款,该过程中吴某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之后,为了让商户免除他偿还代为保管的货款的义务,吴某谎称这些货款用于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了,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因此,吴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本案结果
最终,通过轻罪辩护,人民法院认定吴某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我们认为,虽然法院更改罪名正确,但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法院直接在公诉程序中判处被告人刑罚,适用程序有误。)
经验总结
当再遇到合同诈骗案时,若认为难以构成无罪,被告人或辩护人就可以考虑进行轻罪辩护,除了本文写到的侵占罪,可选择的罪名还有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同样可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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