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财务人员,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陈维崧律师 2025年6月10日16:44:50律师文集19阅读模式

普通财务人员在公司从事记账、出纳等工作,其中相关工作需受单位领导的指示,其只是受雇履行职责或奉命实施,是一种被动的行为。普通财务人员个人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在《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六条“刑事追究人员的范围”中,规定“行为人的职务、岗位职责与非法集资活动密切相关,被动地接受指派、奉命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流程中部分环节中的行为,可以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财务人员仅是每月按劳动合同领取固定工资,没有从中收取佣金、提成等报酬,也没有分红等回报,对其不宜按犯罪处理。

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五款中,规定“对于仅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工资不是按照集资数额比例提成且没有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对非法集资情况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仅从事记账业务的财务人员等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理。”

因此,对于普通财务人员,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6月10日16:44:50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4673.html